“原罪”这一术语涉及的是关于亚当因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而犯了违背神的罪以及它对全人类的影响。
原罪可以定义为“每个人的罪及其罪行,在神眼中都是亚当在伊甸园里犯罪的直接后果。”
原罪的教义特别注重它对我们的本性和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在我们成长到会故意犯罪之前就有了。有三种主要的观点论及到这一影响:
白拉奇主义(Pelagianism):该观点认为,亚当的罪对他后代的灵魂没有影响,但他犯罪的先例却影响了他的后人并使他们也犯了罪。根据这一观点,如果一个人想选择的话,他是有能力停止犯罪的。这一教义违背了圣经的几处经文,这些经文表明,人无可救药地被罪捆绑,如果离开神的干预,人的善行在神的面前是“死的”或毫无价值。
亚米念主义(Arminianism):亚米念主义者相信,亚当的罪造成全人类都继承了犯罪的倾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罪性。”原罪造成我们犯罪的方式就像猫的天性造成它要猫叫一样——是与生俱来的。根据这一观点,人靠着自己是无法停止犯罪的;这就是为什么神要赐给我们所有人一个普世的恩典,让我们能够停止犯罪。在亚米念主义中,这一恩典被称为先行恩典。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就不需要对亚当的罪负责,只需要对自己的罪负责。这一教义违背了下面的事实:即所有的人都应该因犯罪而受到惩罚,尽管所有的人可能没有犯过类似亚当的罪。圣经中也没有明确提到这种先行恩典的教义。
加尔文主义(Calvinism):加尔文主义的学说认为,亚当的罪导致我们不但拥有罪性,而且在神面前犯罪,所以我们应受惩罚。我们在胎儿时拥有的原罪让我们继承了罪性,这一罪性是如此邪恶以至耶利米书17:9形容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
因为亚当犯了罪,所以他不但有罪,而且他的罪和受的惩罚(死亡)也要归于我们。
有两种观点阐述了为什么神判定亚当的罪应该归于我们。第一种观点认为,人类是以萌芽的形式在亚当里面的,所以当亚当犯了罪,我们在他里面也就犯了罪。另一种主要观点认为,亚当充当了我们的代表,所以当他犯了罪,我们也就有了罪。
加尔文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离开圣灵的能力是无法战胜自己的罪,人想拥有这一能力就需要转向依靠基督和他为罪在十字架上献的挽回祭。加尔文主义关于原罪的观点最符合圣经教义。
可是,神怎么会让我们对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负责呢?有一种似乎合理的解释认为,当我们选择接纳我们的罪性并按照罪性行事时,我们是要对原罪负责的。当我们意识到自己有罪时,我们的生命就有了转折点。这一转折点意味着我们应该拒绝罪性并为此而悔改。
然而,我们所有人却都“认可”罪性,当我们接纳我们的罪时,就等于认同了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的罪行。